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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范文

更新时间:2024-04-28 04:15:22

离婚协议范文

(一):离婚协议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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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起草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内容: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六章“离婚登记”的规定,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应当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离婚协议书内容至少应包括:⑴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⑵子女抚养;⑶财产处理;⑷债务处理。现附后范本一份仅供公众参考。

(二):离婚协议范文

  [要点提示] 夫妻双方离婚时,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约定将住房共同赠予给尚未成年的女儿,但由被告居 [要点提示]

  夫妻双方离婚时,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约定将住房共同赠予给尚未成年的女儿,但由被告居住。现女儿想申请执行(已过一年),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法院应否对其申请立案?女儿能否取得该房屋?又应当通过何种渠道取得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案情]

  原告:王某

  被告:李某

  [审理情况]

  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自愿离婚,本院予以准许。

  三、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现住房双方共同赠予女儿李玲,由被告居住至被告去世时止。其它财产拖拉机一台、彩电一台、缝纫机一台、板箱一个、座钏一台、面柜一个归原告所有;大柜一个、厨桌一个、方凳两只、小推车两个归被告所有。家中现存粮食、花生、花生油等按三人均分,原告取两份。土地承包经营权离村近的地由被告耕种,其它的部分由原告耕种。(该条款已执行)

  [争议的焦点]

  调解书生效后,王某与其小女儿搬出上述房屋,其后李某又再婚。现因镇村规划导致房屋价格上涨,王某、李玲要求李某履行上述调解书,将房屋过户至李玲名下,李某拒绝不肯。王某及李玲向法院提起申请执行,法院又以权利人的申请执行超过法定期限(一年)为由不予立案。

  [评析]

  李玲能否取得上述房屋、如何取得上述房屋,实践中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本案李某可以撤销赠与,李玲不能依据调解书的约定取得房屋,其亦无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理由是: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本案中,李某与王某虽在离婚时约定其将房屋赠与给李玲,但之后并未实际交付,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该种赠与不属于不可撤销的赠与,故李某可撤销赠与。赠与撤销后,该房产仍属王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另行分割。李玲不是王某与李某离婚诉讼纠纷一案的权利承受人,其无权就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

  二、本案的李某不可撤销赠与,李玲是该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权利承受人,其可直接申请法院予以执行。

  本案中,王某和李某达成的赠与协议不是自行达成的赠与合同,而是经过人民法院审查达成的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一旦生效,即赋与了和判决书同等的强制效力,其效力等同于或高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必须履行。依据《民诉法》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故李玲具有申请执行人的主体资格;因上述调解书中未约定王某与李某将房屋赠与给李玲的履行期限,权利人可随时要求义务人履行,故李玲可在任何时侯向法院申请执行。

  笔者同意李某不可撤销赠与,理由同上,但认为李玲无权向法院申请执行,其可另行诉讼要求王某、李某履行赠与合同,且该主张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理由如下:

  一、《民诉法》中规定的申请执行人,是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该概念的外延很明确,其中,权利人是指法律文书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是指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将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发生继承的情形或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无论哪种情形,原权利主体均已退出法律文书中的权利、义务关系链,不再是权利主体。本案中的李玲显然不属于民事调解书中的权利人,也不是民事权利受让人,而应该是民事权利所指向的对象,仅仅为受益者,故其不符合法律意义上申请执行人的条件。这一点从申请执行期限的法律规定亦可反映出来。《民诉法》规定的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一年或半年,假设张春玉具有申请执行的主体资格,但因为其不是离婚诉讼案的一方当事人,其有可能无从知晓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亦可能无从获取法律文书文本,而要求其在一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对其殊不公平。由此推之,李玲显然不具备直接申请执行的主体资格。

  二、王某与李某之间的离婚诉讼,是基于双方的婚姻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而王某与李某约定共同将房屋赠与其女李玲,是双方在离婚时达成的赠与合意,该合同如成立,应与李玲之间成立一种合同关系。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前一种已经人民法院审判并以生效法律文书的形式予以确认,可以作为人民法院执行的依据;而后一种赠与的合同关系仅为权利人的意思表示,是否应履行尚未得到法律文书的确认,未能赋与其强制效力,故不能作为人民法院执行的依据。此种情形下,王某与李某的离婚调解书中有关赠与的内容应为一种赠与合同形式,在诉讼中应属证据的一种。李玲可依此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对赠与人提起诉讼,主张履行合同。只有经人民法院判决该合同应当履行,李玲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离婚协议范文

  经过了3个月的冷战后,我们终于讲话了,但是讲话的内容就是如何双方协议离婚,现在除了孩子的抚养权外,什么都谈好了。我想要一份离婚协议书的格式以作为参考。谢谢。 离婚协议书的格式: 男方

(四):离婚协议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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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离婚协议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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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离婚协议范文

  标准离婚协议书范本 男方:XXX出生于X年X月X日,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户籍地址:XXXXXXXXXXXX。 女方:XXX出生于X年X月X日,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户籍地址:XXXXXXXXXXXX。 男

(八):离婚协议范文

  女人都想要一个幸福的家庭。一旦结婚就为这个家庭在默默地付出,生怕哪天婚姻破裂而自己变得一无所有。在现代社会,婚前协议书已经不再让人难以接受。有的协议是为了防止婚姻出现问题,有的是 女人都想要一个幸福的家庭。一旦结婚就为这个家庭在默默地付出,生怕哪天婚姻破裂而自己变得一无所有。在现代社会,婚前协议书已经不再让人难以接受。有的协议是为了防止婚姻出现问题,有的是为了婚姻出现问题以后怎样保护自己的权利。“一日夫妻百日恩”,就算离婚也要好聚好散。关于怎样签订离婚协议书,遇到问题怎样解答,上海石红卫律师事务所张峥嵘律师律师提醒大家写婚前财产协议书或者写离婚财产协议书都需要谨慎,不能含糊。

  离婚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六章“离婚登记”的规定,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应当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离婚协议书内容至少应包括:⑴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⑵子女抚养;⑶财产处理;⑷债务处理。

  离婚协议书的格式

  男方: XXX(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女方: XXX(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双方经过充分考虑、协商,现就离婚问题达成协议如下(简述双方离婚的原因):

  一、双方在感情上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双方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双方是否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

  二、明确子女的抚养归属权及抚养费(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的负担,并写明给付上述费用的具体时间、方式。在抚养费条款之后,还应当就非直接抚养一方对子女的探望作出时间、地点等明确具体的约定;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含房产、物业、电器、家具、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现金存款、有价证券、股权等);

  四、对债权债务的处理(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的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承担的具体处理)。

  男方: 女方:

  ____年__月__日 ____年__月__日

  当然,上面只是关于离婚协议书的格式的介绍,具体的内容要根据自己的情况来书写。

  离婚协议书需要公证吗?

  离婚协议无需经过公证,因为该协议需要在民政部门备案,只要双方拿到了离婚证,这份协议就有了法律上的效力。

(九):离婚协议范文

  2011年04月02日21:23 东方法眼孙环亮 吕海宏人次浏览 评论条字号:T|T 核心提示:[案情]:李某与王某协议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幢,双方约定赠予儿子,未办理过户手续。 核心提示:[案情]:李某与王某协议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幢,双方约定赠予儿子,未办理过户手续。现李某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房屋赠

  [案情]:李某与王某协议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幢,双方约定赠予儿子,未办理过户手续。现李某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房屋赠予,引起纠纷。

  [析案]

  有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的财产分割,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应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予合同的规定,确认李某享有单独撤销该房屋赠予的权利。

  笔者认为: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赠予内容不能撤销。理由如下:

  首先,离婚协议属于身份关系的协议,财产分割的内容是离婚协议的附属约定,属于《婚姻法》调整的内容。依据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婚姻就财产分割到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其次,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以离婚为前提对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各方面关系的一种处置,如: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达成的一系列协议,离婚协议中财产处理内容不能看做是单独的财产性质的协议,协议的内容与人身关系具有关联。

  第三、就本案而言,如果李某与王某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登记在夫妻名下的房屋赠予女儿,则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李某是享有撤销权的。因为其只是一种财产性质的协议,不受婚姻法的调整,应该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的规定。而在离婚诉讼中,根据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协议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该司法解释的精神进一步肯定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分割应该受《婚姻法》调整,而非受《合同法》关于赠予的规定调整。

  综上所述,当事人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就共同财产赠予达成的协议,应适用《婚姻法》相关规定予以裁判。而不能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一律确认当事人的撤销权。

(十):离婚协议范文

  殷某,女,1982年7月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李某,男,1978年12月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二人自行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2007年4月在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二人性格差异带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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